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的温馨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12.28
各相关单位:
按照《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20〕6号)和《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20〕24号)的文件规定: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将于2020年12月底到期
对各类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享受三项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将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二、享受延缓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单位应于政策到期前缴纳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并享受延缓政策的单位,请按照享受延缓政策时间期限完成申报和费款缴纳。
对逾期缴纳的,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特此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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