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 2020年第10号
全文有效
2020.12.31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规范全省增值税发票代开业务办理流程,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地点。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邮政委托代开窗口、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增值税发票代开业务。
二、办理材料。纳税人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按照《代开增值税发票文件依据》(见附件)有关规定报送办理材料。纳税人可以免填单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填写。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三、税费缴纳。纳税人可选择使用POS机刷卡、银税三方划缴协议、云闪付、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方式缴纳税费。
四、发票领取。纳税人在申请代开发票的窗口领取发票,也可通过自助办税终端自行打印发票。
五、资料调整。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代开增值税发票文件依据》,在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公布。
本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代开增值税发票文件依据
附件
代开增值税发票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3.《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
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31 21:00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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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对《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大力推进增值税扩围改革,营改增工作全面完成后,增值税发票使用需求量大幅增长,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入开展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不断推进,对纳税人办税负担更轻、时间更短、渠道更广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增值税发票代开管理,让纳税人广泛知晓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办理流程,减轻纳税人资料报送负担,特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基于纳税人视角,依办理次序描述纳税人办理发票代开业务涉及的办理地点、办理材料、税费缴纳和发票获取流程,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应用。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变化:
(一)简化了代开发票的报送资料,对通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进一步减少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资料报送。
(二)增加了免填单和在线填写服务,纳税人只需核对确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三)拓展了税费缴纳渠道,纳税人可选择使用POS机刷卡、银税三方划缴协议、云闪付、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方式缴纳税费。
三、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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