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业信息化厅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企业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补助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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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信息化厅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企业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补助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业信息化厅

征求意见

2021.7.15

为做好企业上市挂牌补助政策兑现工作,进一步增强兑现过程透明度,现将我厅起草的《黑龙江省企业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补助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企业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7月22日前,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融资服务处,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和平路68号,邮政编码:150040。请在信封上注明“黑龙江省企业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补助政策实施细则”字样。

二、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451-53675877。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xtrzc@126.com。

黑龙江省工业信息化厅

2021年7月15日  

黑龙江省企业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补助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我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依据《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造升级“老字号”企业的若干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黑发〔2017〕28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黑发〔2019〕1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二十项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19〕15号)等文件中关于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我省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及新三板挂牌补助政策,坚持普惠制和“即上即补”原则,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条  补助范围和标准。鼓励支持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主板、创业板及科创板首发上市,按现行政策给予分阶段补贴,具体标准为:对在黑龙江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企业上市申请材料已被证监会、上交所或深交所正式受理、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在境内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重组上市,以及在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且上市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第四条  补助条件。

   (一)境内上市企业

1.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2.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 企业主体、主营业务及纳税均在我省。

4. 在黑龙江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

5. 上市申请材料已被证监会、上交所或深交所正式受理,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

6. 在境内主板、创业板及科创板首发上市。

7. 在境内主板、创业板及科创板重组上市。

 (二)境外上市企业

1.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2.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 企业主体、主营业务及纳税均在我省。

4. 在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且上市融资额2亿元以上。

  (三)新三板挂牌企业

1.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2.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 企业主体、主营业务及纳税均在我省。

4. 成功在新三板挂牌。

第五条  兑现流程。

 (一)业务受理

1. 对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在境内首发上市及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企业每个上市、挂牌阶段完成后,负责通知企业开始补助兑现工作。企业按照本细则有关要求,提交必要的基本材料。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证监局对企业上市各阶段完成真实性进行核实。

2. 对在境内重组上市、境外首发上市的企业,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通知企业开始补助兑现工作。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证监局、省财政厅将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审核组进行材料及上市情况审核。

审核材料如下:

   (1)《境内及境外上市企业补助资金兑现表》(见附件2)。

  (2)企业境外首发上市的通知、通告等所有核准(备案)批复、注册文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等佐证材料。

  (3)企业需提供首发上市当日股数、价格及融资总额、成交明细及交割单、募集资金银行账户明细单等相关材料。

  (4)企业需提供所募集资金汇入境内的外汇额度、换汇水单、开立账户等相关材料。

  (5)企业总部、主营业务和纳税均在我省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纳税登记、人员就业和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6)兑现企业承诺书(见附件4)。

以上申报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及骑缝章,并按顺序装订成册。最终由专家审核组提出上市企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并提出给予资金补助的意见。对经审核不合格、不予资金补助的,及时向申请企业告知原因。

 (二)网上公示

对拟给予资金补助的企业,在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三)请示报批

  拟支持企业名单提报省工信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证监局联合行文,向省政府呈报补助资金拨付请示。

 (四)拨付资金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拨付补助资金。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企业基本账户。

  第六条  管理与监督。各相关中省直部门及企业应分别履行以下相应职责:

 (一)相关企业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若发现有编制虚假材料骗取政府补助资金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证监局对企业境内上市各阶段、新三板挂牌完成真实性进行核实。

 (三)专家审核组负责对境内重组上市、境外主板或创业板首发上市企业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相关材料及上市情况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省财政厅负责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下拨补助资金,同时负责督促相关市(地)、县(市)财政局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企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补助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政策补助资金的负担。补助资金由属地财政局直接拨付到企业,不得拨付到第三方再划转到企业。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黑龙江证监局分别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黑龙江省企业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补助政策实施细则》(黑工信融规联发〔2018〕18号)同时废止。

 (四)如遇相关新政策出台,随时对本细则进行补充完善。

  附件:1.拟在境内上市后备企业分阶段补助资金兑现表

           2. 境内及境外上市企业补助资金兑现表      

           3. 新三板挂牌企业补助资金兑现表

           4. 兑现企业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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