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规〔2022〕20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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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哈政规〔2022〕20号

全文有效

2022.7.2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1日

  (本文有删减)

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衡健康发展,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1.具有哈尔滨市户籍,符合生育政策,在2021年10月29日以后生育第二、第三胎的家庭,在9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凭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等,分别给予1.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2.个人在9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在线上、线下房展会期间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按照实际缴纳契税额的100%进行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按照5:5的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市不动产交易中心、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3.个人在9区内购买二手住宅,且在线上、线下房展会期间对《黑龙江省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网签备案的,按照实际缴纳契税额的50%进行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按照5:5的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市不动产交易中心、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以上三条政策措施可与市住建局等九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哈住建发〔2021〕267号)第三、第四条政策同时适用。

  4.符合市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规定,经市人社部门认定且已领取一次性安家费的高层次人才作为主贷人购买家庭首套住宅,在我市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40倍计算。(责任单位:哈公积金中心、市人社局)

  5.单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双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70万元提高至80万元。(责任单位:哈公积金中心)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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