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收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3]14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收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2号)的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提出的“对按政策减免的税费,可以相应抵减基层单位税费收缴的任务”的要求,加快推进再就业税收优惠征策的及时落实,现就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收收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各地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减收,省局将在考核各市、地局收入完成情况时予以充分考虑,减收数额经核实后可视为当年完成的收入任务。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从切实促进再就业工作的大局出发,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及时落实,任何部门不得以影响税收任务为由推迟或拒绝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实事求是地做好再就业减免税的核算统计工作,将再就业减免税政策对税收的影响准确量化,及时在减免税统计报表中反映上报,并按照《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专项调查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函[2003]57号)要求,准确填报《再就业扶持减免税调查表》,其填报数据要与会统报表上报数据一致。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再就业减免税政策兑现情况的分析和预测工作,及时发现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准确预测对全年税收收入影响的程度。各地应根据《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税收收人预测工作的通知》(黑国税函[2003]78号)要求,在分次上报税收收入和分税种预计完成情况时,要将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收入的影响情况单独说明。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财政、劳动保障、工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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