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打击发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税收秩序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03年5月20日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打击利用发票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特通告如下:
一、伪造、买卖和使用假发票是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扰乱正常税收秩序,危害社会经济环境,必须坚决打击。
二、伪造、买卖和使用假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到当地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听候处理。在《通告》发布30日内主动交代的,视情节从轻处理,逾期不交代的,依法从重处理。
三、各级地税机关和公安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伪造、买卖和使用假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民和各单位向各级地税机关和公安机关举报伪造、买卖和使用假发票违法案件的,地税、公安机关将为举报人保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举报电话: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0451-360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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