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3]9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要求,经认真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同意,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
销售应税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3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2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各市、地国税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征求地方政府的意见后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当地的起征点。并由市(地)财政局、国税局分别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备案。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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