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出租柜台租金收入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3]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反映,对出租柜台取得的租金收入征收城市房地产税税负过重,企业经营困难,经调查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44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将房屋内的柜台出租给其他经营者并收取租金的,应按租金计征城市房地产税”。该项租金中不包括水、电等代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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