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08年1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黑龙江省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将有关涉税事项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2007年度取得税法规定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有虚假申报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自行纳税申报中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纳税人可以拨打纳税服务热线电话12366。
最近,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科教兴省战略实施的若干意见》(黑发[1999]21号),已下发各地执行。为深入贯彻文件精神,现结...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要求,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推进我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经研究决定,临时开放黑龙江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作风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作风整顿实施...
为切实做好我市环境保护税征管前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环境保护税改革顺利实施,现就建立黑河市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