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征收土地使用税有关事宜的通知
七政办发〔2007〕44号
全文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61号)精神,结合七台河经济发展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我市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在我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三、税额标准 一等土地18元/平方米,二等土地14元/平方米,三等土地10元/平方米,四等土地6元/平方米,五等土地3元/平方米,六等土地1.2元/平方米 。
四、市区各等级土地的具体范围划分(参照桃山区、新兴区、茄子河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等示意图执行) (一)一等土地的地区
桃山区:大同街两侧临街宗地20米内(东起大同家居城,西至市政府)、七彩城范围内(含步行街)的土地。
(二)二等土地的地区
1、桃山区:大同街、学府街(天府路)、旭日街、光明街、东进街、花园路、山湖路、朝阳路、太白路、彩云街、晨义路、景丰路、同仁路、风彩路、湖滨小区、同仁小区。
2、新兴区:正阳街两侧临街宗地20米内(东起兴华街,西至红旗路)
(三)三等土地的地区
1、桃山区:大明街(东起大同街,西至六闾街一段)、冬雪路、长青路、赤峰路、松涛路、松林小区、桃山水库小区、万宝公园、三号小区和东进街(东起林业局车站,西至同仁路一段)。
2、新兴区:正阳街、新兴路和兴华大街。
3、茄子河区:杨杨大街两侧临街宗地20米内(东起茄子河加油站、西至建材城)
(四)四等土地的地区
1、桃山区:六闾街、安顺路、祥和街、桃南粮库住宅区、晨日路和桃山矿家属区。
2、新兴区:东正阳街、新兴路(正阳街南侧一段)、河南街、太和路、西正阳街、红旗路、越秀路、北山街、新建街和新立街。
3、茄子河区:杨杨大街、共建路、东顺街、茄子河路、通达路、东城路、共进路和市火车站。
(五)五等土地的地区
1、新兴区:东风矿矿部所在地、东风街和局机电厂小区。
2、茄子河区:益民路、富民路、利民路、爱民路、湖东路、富强路、永丰路、永安路、永宁路、东安街、北岗、东河路和富东路。
3、桃山区分等区域内一至四等以外的土地。
(六)六等土地的地区
铁山乡、中心河乡、宏伟镇、铁东矿区、龙湖矿区、鹿山矿区及七台河市区建成区一至五等土地以外的其他独立区域。
五、减免税范围:
(一)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行政事业经费的各种社会团体、军队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本省的办公用地和业务用地(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用地)。
(三)宗教寺庙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四)公园、名胜古迹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五)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六)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的确定,以土地管理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经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5年土地使用税。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前款(一)、(二)、(三)、(四)项所列单位的生产、经营及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需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按税收减免审批权限报请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六、纳税期限 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征期为每年的2、5、8、11月。2007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200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七、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八、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规定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桃山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等示意图(略)
2、新兴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等示意图 (略)
3、茄子河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等示意图 (略)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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