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7]155号
失效
2007年10月18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为了加强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自2003年起市局已先后下发有关通知,对我市代开发票工作进行了统一规定。随着税收工作的逐步规范以及政策的调整,原有文件、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要。根据省局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函[2004]126号)和市局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哈地税发[2007]67号)中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代开发票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对象与范围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 ,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并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式样附后)。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为其代开发票。
二、代开发票的程序
1、首先由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窗口税务人员受理代开发票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手续完备齐全,核对一致后,税务人员为其核定应缴纳的税种及税额。
2、为加强监控,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必须经复核人员对开票和纳税情况进行复核后,方可开具发票。并将代开发票的有关材料、完税凭证的复印件等装订成册,立卷存档。
3、各单位代开发票时应严格执行市局统一确定的征收率,对按照政策规定减、免征收所得税或其他税款的,必须提供相关审批手续,经主管局长签字同意后方可代开发票。
4、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已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也要在完税凭证上注明已代开普通发票的号码。
5、各级地税机关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普通发票。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
三、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一)代开普通发票要指定专人负责,并使用计算机开具,以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信息数据存储安全。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而以手工填开的单位,开票和收款人员必须分岗作业,形成制约。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见附件一),否则无效。
(二)代开普通发票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地税)》(以下简称《代开发票》),票样附后,规格为:210×140mm。《代开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绿色。统一代码为:223000701013;实行计算机开票。新版发票管理模块中安装有代开发票程序,相应位置为:发票管理主窗口――〉综合管理――〉代开发票。
(三)对以下特殊行业代开发票时应开具专用发票
(1)转让销售不动产(商品房销售):需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
(2)公路、内河货物运输:需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
(3)建筑业:需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
(四)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见附件二),并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合法身份证件以及有关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
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发票,需提供的合法证件及相关资料如下:
(1)必须提供的证件:
1)申请代开发票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外地企业应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代开发票单位介绍信;
4)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发生的应税项目、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2)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1)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需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委批件、工程合同(贴花后)原件及复印件;
2)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需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登记证》、房产住宅局下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和《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3)二手房销售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需持:产权所有证明和买卖合同(贴花后)原件及复印件;
4)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需持:《税务登记证》、《营运许可证》及承运货物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5)代开《广告业统一发票》,需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从事广告业务资格证明;
6)代开《转让无形资产统一发票》,需持: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7)代开《服务业统一发票》,需持:提供装卸搬运、仓储、租赁及其他服务的合同或协议(贴花后)原件及复印件;
8)代开咨询服务费发票,需持:相关咨询服务费收入明细表。
9)代开房屋租赁服务业发票,需持产权所有证明和租赁合同或协议(贴花后)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代开发票,必需持以下有效证件: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申请代开发票应到身份证住址所在区的地方税务局代开);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发生的应税项目、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3)个人提供服务的劳务合同或协议(贴花后)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临时发生财产转让,需代开转让销售不动产发票的,需持:个人产权所有证明和转让、销售不动产双方合同;
(5)个人临时发生出租房屋,需代开服务业发票的,需持:
个人产权所有证明和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对个人申请代开发票数额在500元以下的,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4、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达不到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四、纳税人申请自开票的条件与认定
纳税人申请自开发票,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
(2)账目健全、财务核算规范、能够准确及时进行纳税申报、报送资料齐全且未有欠税的。
对纳税人符合自开发票条件,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的,税务人员要积极给予办理,不得以其他理由要求纳税人代开发票。
五、代开发票有关事项
1、关于企业代开发票预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问题
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定率征收的,其代开发票时预征的企业所得税,年终应进行汇算清缴。
2、关于企业代开发票付款方缴纳的税款税前列支问题
对企业代开发票时,其所开发票的付款方名称与缴税单位不得同名。如经双方协商由付款方缴税的,则必须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代缴税款不得税前列支”戳记。
3、关于外地企业代开发票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外地企业代开发票时,能够提供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否则,按综合征收率全额征税。
4、关于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局征收的企业代开发票的问题
对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的企业(交通运输业除外)取得收入后,需要代开发票时,应提供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情况属实的,不扣缴其企业所得税。
5、关于外资企业代开发票征税问题
外资企业取得收入后,需代开发票的,不扣缴其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对其他单位取得收入后,向外资企业代开发票的,应按综合征收率全额征税。
6、关于电信业手续费代开发票问题
对代收话费、代售缴费卡、代收长途话费等业务的个体代理网点,电信部门按其经营额向其支付手续费后,需向电信部门开具服务业发票时,一律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按综合征收率全额征税。
7、关于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自开票资格的认定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申请为自开票纳税人: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
(2)执行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管理;
(3)账目健全、财务核算规范、能够准确及时进行纳税
申报、报送资料齐全且未有欠税的;
(4)使用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开票和申报的管理软件。
对企业未达到自开发票条件的,其建筑业项目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且无政府有关部门招投标信息的建筑业项目,一律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按综合征收率全额征税。
8、企业代开发票时,不能提供相关合同的认定
企业代开建筑业发票时,不能提供工程合同(贴花后)原件及复印件的,按服务业综合征收率全额征税。
个人代开建筑业发票时,不能提供工程合同(贴花后)原件及复印件的,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9、关于总承包与分承包如何代开发票的问题
建筑业项目中,由项目总承包企业负责统一缴纳各项税费,总承包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分包企业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总承包企业在缴纳税款时,要将代扣分包企业的税款分清,由征收税务机关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分包企业持《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到征收单位向总承包企业代开发票时,不再征收税款。
10、关于为外商直销公司提供有关服务应缴税种和适用税率的问题
为外商直销公司提供有关服务的主要方式:分为销售代表方式和经销商方式。对经销商从外商直销公司购买(买断)商品后再向顾客销售的,应当按照固定工商业户的管理方式进行申报受理和税款征收,不得采取临时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对销售代表及经销商取得直销公司支付的相关劳务费收入,需持直销公司提供的经销商收入明细表。按“咨询(培训)服务”项目征收税款。其所需咨询服务费发票,均由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
六、代开发票应缴各税征收率
(一)市区代开发票应缴各税税率表
项 目 | 综合税率 % | 营业税% | 城 建 税 % | 教育费附加% | 所 得 税 % |
交通运输 | 6.60 | 3 | 0.21 | 0.09 | 3.3 |
建筑安装 | 5.64 | 3 | 0.21 | 0.12 | 2.31 |
广告业 | 8.85 | 5 | 0.35 | 0.2 | 3.3 |
房地产开发业 | 9.84 | 5 | 0.35 | 0.2 | 4.29 |
*经济适用住房 | 6.55 | 5 | 0.35 | 0.2 | 1 |
服务业 | 8.85 | 5 | 0.35 | 0.2 | 3.3 |
咨询(培训)服务 | 8.85 | 5 | 0.35 | 0.2 | 3.3 |
财产租赁 | 8.85 | 5 | 0.35 | 0.2 | 3.3 |
转让无形资产 | 8.85 | 5 | 0.35 | 0.2 | 3.3 |
财产转让 | 8.85 | 5 | 0.35 | 0.2 | 3.3 |
**个人住房租赁 | 5.83 | 3 | 0.21 | 0.12 | 2.5 |
文化体育 | 6.63 | 3 | 0.21 | 0.12 | 3.3 |
其他经营 | 8.85 | 5 | 0.35 | 0.2 | 3.3 |
项 目 | 综合税率% | 营业税% | 城建税 % | 教育费附加 % | 所得税 % |
交通运输 | 6.60 | 3 | 0.21 | 0.09 | 3.3 |
建筑安装 | 5.25 | 3 | 0.15 | 0.12 | 1.98 |
广告业 | 8.09 | 5 | 0.25 | 0.2 | 2.64 |
房地产开发业 | 8.75 | 5 | 0.25 | 0.2 | 3.3 |
*经济适用住房 | 6.45 | 5 | 0.25 | 0.2 | 1 |
服务业 | 8.09 | 5 | 0.25 | 0.2 | 2.64 |
咨询(培训)服务 | 8.09 | 5 | 0.25 | 0.2 | 2.64 |
财产租赁 | 8.09 | 5 | 0.25 | 0.2 | 2.64 |
转让无形资产 | 8.09 | 5 | 0.25 | 0.2 | 2.64 |
财产转让 | 8.09 | 5 | 0.25 | 0.2 | 2.64 |
**个人住房租赁 | 5.77 | 3 | 0.15 | 0.12 | 2.5 |
文化体育 | 5.91 | 3 | 0.15 | 0.12 | 2.64 |
其他经营 | 8.09 | 5 | 0.25 | 0.2 | 2.64 |
级数 |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 |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XXX局 |
代码:2 3 0 1 0 1 2 3 4 5 6 7 |
―――――― 8CM ―――――― |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税率(征收率) | 税 额 | ||
价税合计(大写金额) | ||||||||
付款方纳税人名称 | 联系电话 | |||||||
付款方地址 | 开户银行及帐号 | |||||||
付款方纳税人识别号 | ||||||||
申请理由: (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代开发票种类: 代开发票名称: 代开发票号码: 税票号码: 经办人: 代开发票日期: | ||||||||
最近,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科教兴省战略实施的若干意见》(黑发[1999]21号),已下发各地执行。为深入贯彻文件精神,现结...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要求,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推进我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经研究决定,临时开放黑龙江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作风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作风整顿实施...
为切实做好我市环境保护税征管前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环境保护税改革顺利实施,现就建立黑河市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