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政办发[2007]40号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密切部门协作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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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密切部门协作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佳政办发[2007]40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税收征管,促进各有关职能部门与地税部门的密切协作,切实提高全市税收征管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交通部门应当将省下达的重点工程计划抄报地税部门,项目开工后应当将相关涉税信息提供给地税部门。

  二、发改委应当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本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批复情况(工程项目批件)。

  三、规划部门于每次规划立会后,将通过的规划项目填制《建筑业工程项目信息传递表》,抄送地税部门。

  四、建设局建设市场管理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工程承揽中标合同、工程招标项目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建筑业工程项目信息传递表》等信息资料。同时地税部门委托建设局发放《工程项目涉税须知》,以使工程中标单位能够及时到地税机关办理工程项目涉税事项。

  五、房产部门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计划投资额、房屋套数、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发放信息,同时填制《佳木斯市房地产企业综合信息传递表》。

  六、房产交易部门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原权属登记人、房屋楼牌号、房屋面积、购房时间、产权交易价格、交易时间等信息,同时填制《佳木斯市个人转让房产综合信息传递表》。

  七、为了加强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市地税部门在房产交易大厅设立税收征收窗口,派人进驻进行现场办公。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应当严格实行“先税后证”的管理办法。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信息,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与地税部门交换登记底册。

  九、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应当严格实行“先税后证”的管理办法,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国有土地转让和土地使用证发证应纳税部分的信息。

  十、公安交警部门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上个月车辆增减变化信息。

  十一、地税部门委托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城市公交管理部门代征营运车辆税。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将现有的营运车辆信息提供给地税部门,并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地税部门传递营运车辆增减变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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