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政发[2007]28号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庆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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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庆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庆政发[2007]28号

全文有效

2007年7月2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大庆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庆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从体制上解决束缚国有农场发展的主要障碍,充分发挥其在农业生产中规模生产、集约经营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国有农场社会保障制度和公益事业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和《黑龙江省深化国有农场改革方案》(黑政发[2006]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范围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国有农场税费和管理体制改革,消除束缚国有农场发展的体制障碍,进一步规范国家、国有农场和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一政策、规范分配的原则。全面落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各项政策,使国家的各项惠农政策惠及广大农工,切实维护农工合法权益;二是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我市国有农场情况复杂,管理体制各不相同,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革措施和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确保社会稳定;三是统筹兼顾、重点突破的原则。统筹安排推进国有农场税费和配套改革,着力解决剥离企业办社会和国有农场体制改革等重点及难点问题;四是尊重群众、尊重实践的原则。充分听取和尊重广大基层干部和农工意见,总结和推广群众在实践中探索的成功经验,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改革范围

  隶属于大庆市各级政府或部门管理的,以土地经营为主且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农、牧、渔、果、蚕、蜂场(农垦系统国有农场和地方林业系统林场除外)。

  (四)总体目标

  一是理顺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和社会稳定;二是将农工承担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下同)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即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的收费全部免除,确保减轻农工的社会负担;三是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和各项配套改革,逐步建立减轻农工负担的长效机制,确保农工负担不反弹。

  二、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主要内容

  (一)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

  自2006年起,对国有农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等形式由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予以免除。2006年国有农场已经通过土地承包费等形式向农工收取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如数退还给农工。

  对国有农场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有关政策,适当考虑国有农场的历史和现状等因素,由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及其他收费(基金)。

  坚持国有农场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土地承包人有义务缴纳规定的土地承包费。为确保农工履行义务,又不增加农工负担,采取绝大多数农工愿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将免除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全部落实到农工。改革后,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包含已经实行社会保障制度人员的各项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福利费,行政管理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企业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企业利润。生产经营性收费,按照受益水平与实际支出合理确定,不许搭车收费。改革后农工原享受的社会保障和国有农场农业服务水平等不降低。国有农场确定土地承包费标准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上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严格控制和清理国有农场面向农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确属必要的收费,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统一印制经物价部门核准的农工负担手册,凡手册之外的收费,农工均可拒付。清理规范收费工作由同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

  (三)建立防止农工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

  国有农场要比照农村实行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报刊订阅费用限额制和农工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按照场务公开、财务公开的要求,国有农场要设置税费改革公开栏和监督电话,公布农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和数额,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要做好涉农价格、收费违法案件的举报受理和查处工作。

  (四)国有农场原则上享受国家对农村和农民的各项优惠政策。

  各项惠农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专门面向农村的,同样适用于国有农场,国有农场享受惠农政策按照隶属关系办理。

  三、积极推进国有农场综合配套改革

  为巩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成果,在深化税费改革的同时,按照“政企分开、市场运作、分类施策、保持稳定”的要求,适时推进国有农场综合配套改革。

  (一)逐步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

  国有农场改革的方向是实行政企分开,按市场规则组建产业化、集团化、股份化经营管理企业,实行市场化运作。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并按属地原则交由市、县(区)政府管理,具体移交级次,由国有农场及其主管部门与市或所在县(区)政府商定。

  国有农场一律停止办理招收正式农工手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对国有农场临时聘用人员进行清退。严禁突击提拔和调动干部,严禁转移资金、私分财物和侵吞国有资产。

  (二)积极稳妥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改革。

  原按事业性质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农场,依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规定转制为企业。

  按企业性质管理的国有农场,由工商部门核发企业营业执照,使国有农场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国有农场可继续实行现行的管理体制,隶属关系不变;可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由国有农场及其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与省农垦总局协商,划归省农垦总局管理;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改制为行政村,归属乡镇政府管理。

  国有农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经营体制,在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降低企业管理成本的基础上,可继续维持现行的经营体制,也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或实行国有民营。国有农场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其股权主体性质已发生改变,应当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处置,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以保留划拨,不符合划拨用地要求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国有农场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改革选择何种形式,由具有隶属关系的上级党委、政府在充分征求主管部门和国有农场及其职工意见后决定。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系统国有农场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改革具体实施办法,报同级政府审批。

  (三)进一步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制度改革。

  国有农场要按照市场经济要求,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一是精简管理机构。国有农场要减少管理层次,实行农场、生产队两级或农场一级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二是精简管理人员。精简后的国有农场场级领导职数最多不得超过五人;生产队领导和管理人员按照生产队规模大小控制在三至五人之间,提倡兼职或交叉任职,兼职不兼薪。对国有农场管理机构所有岗位(按照现行干部管理规定,应由上级任命的除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照规定的程序实行竞争上岗。三是降低管理成本。在精简机构和人员基础上,大力压缩管理费用,推行农场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各项支出,切实降低管理成本。

  (四)改革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管理制度。

  为切实减轻农工负担,确保不反弹,国有农场要改革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在对国有农场耕地进行核实的基础上,将国有农场现有耕地划为责任田和机动田两部分。责任田按照国有农场所在县(区)农民实际二轮土地承包平均面积,以在场户口为依据分给农工及其家属,在册农工可适当高于家属,其承包经营权可参照农民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保持长期不变;对国有农场耕地总量较少,其平均承包面积低于当地农民实际二轮土地承包平均面积的,应提高责任田比重,机动田最高不得超过10%。要合理确定农工责任田面积,防止通过减少农工承包责任田土地面积等方式损害农工利益。

  责任田只收取规定的土地承包费。改革后的土地承包费(不含按政策规定新增职工自身受益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标准不得超过改革前土地承包费扣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余额,防止国有农场通过提高管理人员工资、加大管理费用和增加企业利润等方式,加重农工负担。机动田依照民主程序经国有农场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竞价发包,同等条件下本场职工优先,实行市场化运作。具体办法按隶属关系由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备案。

  (五)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的投入。

  税费改革后,要将国有农场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建设的支持力度。国有农场要继续增加对场内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国有农场可以参照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履行民主程序,筹资筹劳进行场内公益事业建设。国有农场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筹劳每个农工每年不得超过10个工日。享受省财政“以奖代补”政策。

  (六)逐步完善农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国有农场原则上应按照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委员会、畜牧水产局《关于解决省直农牧渔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黑财[2003]1号)、《关于省直农牧渔场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黑农财[2003]39号)精神,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要认真解决好农工的社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问题,具体办法按照我省完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有关政策和省、市的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政策执行。

  (七)落实国有农场职工及家属的非农业户口和最低生活保障问题。

  按照省公安厅、省农业委员会、省畜牧水产局《关于落实国有农牧渔场职工及家属城镇非农业户口的通知》(黑牧综[2005]63号)精神,落实国有农牧渔场职工及家属的非农业户口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将国有农场职工及家属持有城市户口,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纳入城市低保范围;持有农村户口,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八)妥善做好国有农场债务的化解工作。

  按照“核清分类、积极化解”的要求,积极开展化解国有农场债务工作。国有农场要对现有债务进行重新核实,经债权人和债务人确认后,按照债务数量、来源、结构和用途等进行分类,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国有农场债务台账,分类输入数据库,逐级汇总上报。同时,国有农场要结合本场实际,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措施,采取清收债权、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和严格财务管理等方式积极开展化解债务工作。

  四、实施步骤

  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及综合配套改革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开展调研、制订方案、宣传教育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实施取消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改革,并将2006年已经收取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全部退还给农工。同时兑现财政转移支付政策。

  第三阶段。税费改革全面实施阶段。

  第四阶段。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实施阶段。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和完善、提高阶段。

  此项工作要于2007年12月底前完成。各县(区)要根据市政府统一规定的实施步骤,紧密结合本地、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详细的分段实施计划,确保各项改革试点任务如期完成。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成立国有农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具体工作。要逐级明确目标和任务,做到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到人。要加强各级税改办力量,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完善内部工作机制,认真做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试点综合、协调、指导和督查工作,为改革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做好方案审批工作。各县(区)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周密的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并认真做好实施方案的报批工作。县(区)的改革实施方案要报市政府审批。同时抄报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备案。

  (三)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各县(区)要认真组织国有农场及相关部门干部职工深入学习、深刻领会有关文件精神,让广大国有农场干部和农工都能了解改革的主要内容,体会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关怀。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各种宣传媒介,认真做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宣传工作,统一干部和农工的思想,消除各种疑虑,使广大干部和农工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妥善化解各种矛盾,保证改革试点工作平稳运行。

  (四)要强化部门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分类指导,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政策,对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要组成专题推进组,进行分类指导和专题推进。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密切配合,合力推进改革。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税费改革政策得到认真执行。建立和完善农工负担监督机制,切实防止国有农场通过提高土地承包费和其他收费等方式变相增加农工负担。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偏差,要及时纠正。建立健全群众信访查处、反馈制度,不得未做化解工作就将矛盾上交。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策规定乱收费、随意歪曲中央和省有关改革政策和因执行政策走样引发群体越级上访事件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当地政府或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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