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运车辆征收管理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7]66号
失效
2007年4月23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营运车辆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增加税收收入,解决目前全市营运车辆税收存在的管理不精细、信息不对称、税负不平衡等问题。按照省局提出的“信息比对、分类管理、以票控税、专项清查、部门协作”管理要求,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强化分类管理,实施各税统征
(一)各税统征
主管地税机关对营运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实行各税统一征收的原则。营运车辆包括公交客运(联运)、公路客运、出租客运、货物运输。营运车辆按月统一征收或预征的税款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年征收的税款为车船税;按次征收的税款为印花税。
(二)分类管理
根据纳税人财务核算状况,可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原则如下:
1、公路(长途)客运
对财务核算健全,能够正确核算营业收入(包括本市售票收入、外地车站代售票款及其他收入)、营业成本和营业利润的客运企业由主管地税机关实行查帐征收。对个体(挂靠)经营的客运车辆税收依据《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的规定,根据客车的车型、座位数、票价、平均载客率以及运营班次确定单车税额(定额标准附后),由市局委托哈尔滨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统一代征代缴。
2、公交联运
各主管地税机关对财务核算健全,能够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营业利润的市内公交联运企业实行查帐征收;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实行单车定额征收。对个体(挂靠)经营的公交联运车辆税收按照《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的规定,根据各线路经营状况、车型、平均载客率等核定应纳税额,实行定额征收(定额标准附后)。
对目前尚未申报缴纳税款的公交联运企业及个体(挂靠)车辆,自2007年5月1日起全面征收应纳税款,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在5月1日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按期征收。
3、公交电汽车
主管地税机关对财务核算健全,能够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营业利润的市内公共汽车公司、公共电车公司自营线路车辆的税收实行查账征收管理;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自营线路车辆,比照公交联运车辆的标准定额征收。对外承包或租赁的线路各营运车辆应纳的税款,由承包或租赁单位的主管地税机关比照公交联运车辆的定额标准征收。各县(市)的公交车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做好征税工作的各项准备,对已征收税款的车辆不予退税,未征收税款的车辆,自2007年5月1日起计算征收各项税款。
4、出租车
(1)对市内从事出租车运营业务的企业继续实行委托哈尔滨市交通局出租汽车管理处代征代缴税款的征收方式;对个体出租车业户从事运营业务的各项税款实行定额征收方式,自2007年3月1日起由哈尔滨市交通局出租汽车管理处代征代缴。
5、货运车辆
(1)企业所属货运车辆的管理
被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货运企业自有车辆实行查帐征收,其对外承包、租赁和挂靠的车辆,凡是不同时符合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的,实行个体单车定额(定额标准附后)征收和代开发票扣缴税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货运企业自有的车辆,实行企业单车定额(定额标准附后)征收和代开发票扣缴税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其对外承包、租赁和挂靠的车辆凡是不同时符合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的,实行个体单车定额(定额标准附后)征收和代开发票扣缴税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以上税款由货运企业所在地当管地税机关统一征收。
(2)个体货运车辆的管理
个体货运车辆实行单车定额征收(定额标准附后)。市区个体货运车辆自2007年5月1日起委托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哈尔滨征费一处代征代缴。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在5月1日前与所在区的养路费征费所积极取得联系,分清代征车辆台数和车牌号,定期开展信息比对分析,加强委托代征税款的管理监督,确保征收到位。
二、 规范货运管理、强化以票控税
各主管地税机关要严格按标准认定货物运输业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先税后票、按月清算的管理方式,加强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开具
1、 对货运企业自开票纳税人,按开出发票金额的3.3%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查实征收。自开票纳税人转作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按开出发票金额的3.3%预征企业所得税。
2、货运企业代开票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的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额的7%征收城建税,按营业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同时按开票金额的3.3%预征企业所得税。
3、个体(个人)货运车辆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的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额的7%征收城建税,按营业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同时按开票金额的3.3%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税款的清算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时,为避免与代开票时按票征收发生重复征税,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清算 :
1、货运企业代开票纳税人的清算
(1)货运企业代开票纳税人在缴纳单车定额税款时,如其在代开票时取得的税收完税凭证上注明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款大于定额税款的,不再缴纳定额税款;如完税凭证上注明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款小于定额税款的,则补缴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与定额税款差额部分。纳税人缴纳的代开票税款与定额税款按月进行清算。
(2) 货运企业代开票纳税人预征的企业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但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
2、个体货运车辆的清算
个体货运车辆在缴纳定额税款时,如其在代开票时取得的税收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定额税款的,不再缴纳定额税款;如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定额税款的,则补缴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与定额税款差额部分。纳税人缴纳的代开票税款与定额税款按月进行清算。
三、抓好税源监控,强化信息比对
(一)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营运车辆纳税人的登记管理,及时监督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对通过信息比对发现的漏征漏管车辆,要及时督促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征税,并责成其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再办理税务登记。对停运车辆,应要求纳税人提供运管、征费部门开具的停业审批手续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理停业登记。各主管地税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要将纳税人提供的营运证、行驶证与营运车辆进行核对,确保证证相符、证车相符。
(二)建立营运车辆户籍档案
对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企业纳税人,要将逐车登记的车辆信息纳入“一户式”管理档案中;对实行定额征收的个体纳税人,要建立登记台帐,掌握纳税人姓名、车牌号、车型、吨位等情况,并定期与委托代征单位及有关部门进行比对。
(三)做好信息传递和比对工作
1、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已登记车辆信息,与交通运管部门办理营运证、交通部门收取养路费信息相比对,获取漏征漏管等营运差异车辆信息,经核查确认后,将漏征漏管营运车辆及时录入税收业务管理子系统,纳入正常管理。
2、各局办税服务厅负责货物运输代开票纳税人的代开发票和税款征收工作,实行“一窗式”管理,同时负责定期向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哈尔滨征费一处对应征费所传递代开发票有关信息,用于每月的税款清算(个体货运车辆代开票清算信息表附后)。
四、加大清查力度,强化源泉控管
(一)加强个体(个人)挂靠企业车辆的管理
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客运和货运企业固定资产、费用及收入的检查和核实,对车辆收入未纳入企业财务核算的,按照挂靠企业车辆或个体客运车辆和货运车辆税收管理方式进行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加强企业对外承包租赁车辆的管理
对不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对外承包租赁营运的车辆,应及时清理,对未缴纳税款的车辆要加强管理,及时办理登记,向承包、承租人追征税款(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加强营运车辆各相关税目征收的管理
从事空车配货等运输代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从事物流劳务的单位,其各项收入性质不能分别核算营业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从事装卸搬运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服务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加强减免税管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从事营运业务的下岗失业人员具备以下条件的,按照减免税程序申请办理减免税:
1、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2、持有2007年1月1日以后工商部门核发或经过年检的个体工商执照;
3、持交通部门核发的《运营车辆道路运输证》;
4、符合国家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再就业税收减免的其它相关条件;
根据《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实现再就业在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在后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办理减免税的,地税机关应与劳动部门及时沟通、反馈情况,对其领取的《再就业优惠证》重新认定。
呼兰区、阿城区、各县(市)局可参照市局对营运车辆管理的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方式。
附件:
1、个体货运车辆单车定期定额等级税额表(略)
2、企业货运车辆单车定期定额等级税额表(略)
3、公交联运(个体)车辆线路单车月纳税定额表
等次 月份营业额 单车月应纳税额 备注
合计 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个人所得税
一等线路 13333 632 400 28 16 188
二等线路 11667 547 350 25 14 158
三等线路 10417 483 313 22 13 135
备注: 1、线路等级按市交通局公共交通管理处公交车辆线路等级确定;
2、个人承包、挂靠、租赁的车辆按个体车辆征税。
4、公交联运(企业)车辆线路单车月纳税定额表
等次 月份营业额 单车月应纳税额 备注
合计 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一等线路 13333 444 400 28 16
二等线路 11667 389 350 25 14
三等线路 10417 348 313 22 13
备注: 线路等级按市交通局公共交通管理处公交车辆线路等级确定
5、长途客运车辆单车月纳税定额表
座位数×上座率×每天班次×票价×28天=月营业额
月营业额×3%=月应纳营业税税额
月应纳营业税税额×7%=月应纳城建税税额
月应纳营业税税额×4%=月应纳教育费附加
月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月营业额×12×18%=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额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注:个人承包、挂靠、租赁的车辆按个体车辆征税。
6、个体货运车辆代开票税款清算信息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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