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和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7号
全文有效
2014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结合目前房地产市场现状及征管实际,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和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确定标准
(一)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不低于5%。
(二)非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开发项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以下标准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哈尔滨市城区和郊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超过5000元(含)的,不低于18%;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低于5000元的,不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市(地)城区和郊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超过4000元(含)的,不低于13%;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低于4000元的,不低于10%。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低于8%。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税所得率确定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哈尔滨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超过5000元(含)的,应税所得率为15-30%;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低于5000元的,应税所得率为12-30%。
(二)其他市(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超过4000元(含)的,应税所得率为13-30%;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4000元以下的,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市应税所得率为11-30%,鸡西、双鸭山、伊春、七台河、鹤岗、黑河、绥化市和大兴安岭地区及其他市属县(市)应税所得率为10-30%。
(三)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应税所得率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和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2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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