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地税函[2000]53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税有关具体计算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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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税有关具体计算问题的函

黑地税函[2000]53号

全文有效

2000年8月2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下发后,在实际操作中具体计算较为复杂,要求予以明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举例明确如下:

  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例:某国有企业职工,于2000年6月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15000元,当地(市或县)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6000元,3倍数额为18000元,该职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15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二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例:某国有企业职工,于2000年6月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50000元,该职工工作年限为13年,当地(市或县)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000元,3倍数额为18000元,该职工应交纳个人所得税额为:[(50000÷12月)-800元费用×15%适用税率-125元扣除数]×12月=4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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