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原铁路运输代理服务业专用发票内容的通知
哈铁多联[2000]88号
全文有效
各铁路分局、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铁道部发展运输代理业的精神,为振兴经济,满足哈尔滨铁路局管内运输代理业务的需要,同时鉴于铁路网运分离改革和建立多元经营大格局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现对“哈尔滨铁路局运输代理服务业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做相应调整。运输延伸服务向运输代业过渡期间,可暂使用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新版专用发票从2000年7月10日开始启用,旧版专用发票至2000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
新版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采用套印监制章 和防伪技术印制,委托哈尔滨铁路局多元经营发展管理中心负责发放和管理。各用票单位必须合法经营,照章 纳税,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报表,并接受监督检查。
附件:1.新版运输代理服务业专用发票(略)
2.旧版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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