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0]124号
全文有效
2000年6月28日
各分局、县(市)局、稽查局、发票所:
现将我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件复查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你们在执行中把遇到有关问题及时反馈给市稽查局,以便进行修改和补充。
附件: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增强税务执法的制约和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稽查局依照本办法对县(市)稽查局和各分局(所属稽查局)查处的案件进行复查;各分局、县(市)稽查局依照本办法对所辖税务所、乡镇分局查处的案件进行复查;必要时,可会同所属税务机关征管、税政、法制、监察等有关机构实施。
第三条 下列税务稽查案件一般不列入复查范围:
(一)已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二)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已经上级税收执法检查并有结论的。
第四条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的主要内容:
(一)调查取证和审理执行是设符合法定程序;
(二)已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
(三)处理结果是否适当,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充分;
(四)税务文书是否规范。
第五条 案件复查前,由复查机关制定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报请本级机关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复查工作计划确定后,复查机关组成一个或多个三人以上的复查组进行复查。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抽调基层稽查人员组成复查组,对辖区内税务稽查案件实行交叉复查。
复查人员与复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复查机关在实施复查前向被复查机关下达复查通知。被复查单位要配合复查组的工作,应复查组的要求选派人员协助调查,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向复查组提供税务稽查案卷及有关文件资料。
第七条 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分为案卷审查和实地调查。
案卷审查和实地调查的数量比例,由复查机关根据复查对象情况进行确定,但实地调查的案数不低于复查总案数的百分之五十。
案卷审查发现原税务处理决定生大问题或者明显疑点的,必须进行实地调查。
第八条 复查组在复查过程中应当注意听取案件有关的纳税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重要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九条 复查组对税务稽查案件实施复查后,应制作《复查报告》,指出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并征求被复查机关意见。被复查单位应向复查组提出书画意见;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复查组应当认真审核被复查单位提出的意见,根据所审核的情况对复查报告作必要的修改,然后连同案件原处理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复查机关。
第十条 复查机关对复查报告的事实内容和处理意见进行审理,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并送达纳税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执行。
第十一条 经复查确认原税务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由复查机关撤销原处理决定,并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及行政处罚决定。
复查发现新的税务违法问题与税务处理决定有相关,属于原税务处理决定错误的,予以纠正;属于同一时限、同一项目的数量增减变化的,应当在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时注明原税务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
复查发现新的税务违法问题与原税务处理决定无关的,只对新发现的税务违法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原税务处理决定涉及少缴、未缴税款的,应当依法追缴,涉及多收税款的,应当依法退还,或者征得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他应纳税款。
原税务处罚决定偏重或者偏轻的,不再改变。
原税务处理决定实体部分滑错误,但程序部分有错误或者缺陷的,可以责令改正或者补正。
第十二条 对市稽查局复查出的错、漏税款和滞纳金、罚款一律缴入市级稽查收入专户。
第十三条 对复查出的问题,在复查处理后,由复查组填制《复查问题反馈单》,转被复查机关,由其实行责任追究。查发现案件原处理单位人员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复查机关应当移送监察机构处理。
第十四条 复查取得的证据材料由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复查机关归档保存,原税务处理决定的证据材料仍由案件原处理单位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组织复查结束后,复查机关对复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列入税务稽查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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