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2011年度“四项成本”核定标准的公告
佳政布[2012]3号
全文有效
2012年6月4日
为明确2011年度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核定标准,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开发成本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11]49号)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不包含其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和服务性收费支出)四项成本不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由地税部门进行核定,具体标准参照《2011年度佳木斯市房地产开发“四项成本”单位面积金额核定标准》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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