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地税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2012]11号
全文有效
2012年2月6日
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地税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黑地税函[2011]107号)收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我省对地税普通发票进行换版,并将普通发票票种和式样进行了简并和统一,增加了新型防伪措施。为加强地税普通发票工本费管理,减轻企业及纳税人负担,同时适当考虑发票印刷成本变化情况,经研究,现对我省地税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地税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附表所列收费标准为最终销售价格,各级地税部门在销售普通发票过程中,一律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地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缴入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根据履行职能需要由省财政厅核拨。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至2012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两个月重新申报。《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地税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4]83号)和《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地税发票工本费尾数问题的批复》(黑价联字[2006]107号)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地税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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