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7)89号
全文有效
2007.06.29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5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各项指标的要求,各市(地)局要选定10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本地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监控户,定期向省局报告情况。
二、各市(地)局要按规定经常深入重点税源监控户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信息,经常对企业进行政策辅导,对确定的重点税源监控户,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三、各市(地)局要于7月10日前,将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名单以及相关资料(参照总局文件附件3)报省局财行税处。省局将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况,选择10户企业作为省局重点税源监控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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