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保留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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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保留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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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9日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4号令)中公布的地税系统保留行政审批事项,为进一步规范地税部门行政审批行为,现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序号   事项  名称   依据   实施主体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1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1993年财政部令第6号,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7号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25号)   省地方税务机关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税务登记证;  四、申请印制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申请;  五、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  六、企业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   一、纳税人向省地方税务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资料;  二、省地方税务机关收到申报材料,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地方税务机关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证明;不准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在媒体上公示。   一、受理时限:3日;  二、审查时限:13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7日
  2   印花税票的代售许可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   县(市、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信誉比较好的单位以及个人。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税务登记证。   一、纳税人向县(市、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资料;  二、县(市、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申报材料,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县(市、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与申请人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不准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在媒体上公示。   一、受理时限:3日;  二、审查时限:10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10日
  3   企业印制发票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省地方税务机关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四、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准印证;  五、能严格遵守税务机关发票印制管理规定。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四、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证书。(原件、复印件)  五、《特种行业许可证》证书(原件、复印件)  六、申请印制发票的申请(原件)  七、税务机关所需其他资料。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并在税务机关网站上进行公告。   一、受理时限:3日;  二、审查时限:13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7日  招标时限按招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4   税务  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修订)   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   一、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一)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注销登记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二、变更登记  持已经办理的变更的工商登记或有关部门已批准变更的文件资料。  三、注销登记  解散、破产、撤销等相关文件,住所变动证明、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或文件。   一、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资料;  (二)主管地方税机关收到申报材料,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主管地方税机关受理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查,予以批准的,发税务登记证;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注销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提出申请,缴清应缴纳的税款、交回剩余的发票,并按要求提供资料;  (二)主管地方税机关收到申报材料,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主管地方税机关受理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查,予以批准的,注销税务登记证;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一、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  (一)受理时限:3日;  (二)审查时限:15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30日  减少审查时限:15日  二、注销税务登记  (一)受理时限:3日;  (二)审查时限:22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30日  减少审查时限:8日
  5   扣缴税款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个人和单位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   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一、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资料;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申报材料,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查,予以批准的,出具证明;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一、受理时限:3日;  二、审查时限:5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15日
  6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外出经营地地方税务机关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三、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还应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   一、纳税人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资料;  二、外出经营地地税务机关收到申报材料,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外出经营地地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查,予以批准的,出具证明;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一、受理时限:3日;  二、审查时限:5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15日
  7   纳税申报方式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   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纳税申报方式核准表。   一、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  二、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申报材料,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查,予以批准的,出具证明;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一、受理时限:3日;  二、审查时限:3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17日
  8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三、《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调查核定,核定初步结果进行公示,根据公示意见修订后上报上级核准后执行。   一、受理时限:3日;  二、审查时限:13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7日
  9   对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资源税减免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9号)   市级人民政府(市级地方税务机关承办)   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  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三、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一、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二、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做出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经主管地税机关研究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呈报上级地税机关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上报审批的决定,书面通知纳税人;  四、市级地税机关接到上报的减免税资料后进行审查,做出减免或不予减免的审批决定,以文件形式下达呈报地税机关执行。   一、受理时限:3日;  二、审查时限:15日;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60日  减少审查时限:45日
  10   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1988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市级地方税务机关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  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三、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一、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二、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做出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经主管地税机关研究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呈报上级地税机关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上报审批的决定,书面通知纳税人;  四、市级地税机关接到上报的减免税资料后进行审查,做出减免或不予减免的审批决定,以文件形式下达呈报地税机关执行。   一、受理时限3日;  二、审查时限15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为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60日  减少审查时限:45日
  11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一、《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  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   市级地方税务机关   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  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三、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一、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二、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做出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经主管地税机关研究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呈报上级地税机关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上报审批的决定,书面通知纳税人;  四、市级地税机关接到上报的减免税资料后进行审查,做出减免或不予减免的审批决定,以文件形式下达呈报地税机关执行。   一、受理时限3日;  二、审查时限15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为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60日  减少审查时限:45日
  12   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  三、《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1998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  四、《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88号)   省、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   一、契税减免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二、耕地占用税免征: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三、耕地占用税减征:  (一)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  (二)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   一、契税减免核准  (一)契税减免申请报告,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二)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协议、契税完税凭证;  (三)房产(或土地)价值评估报告;  (四)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五)如委托代办,还应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明。  二、耕地占用税减免核准  (一)耕地占用税减免申请报告,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土地证,转让协议;  (三)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四)如委托代办,还应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明;  (五)批准占用耕地或其它农用地的文件。   一、申请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缓申请;  二、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审批权限审批。   一、受理时限:3日;  二、审查时限:15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5日
  13   残疾、孤老人员、烈属个人所得税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减免审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修订)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且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需提供的资料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税申请表;  (二)证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身份的有效证件(残疾人员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等以上一种残疾人有效证件;孤老人员需提供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烈属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烈士证明书》);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个人取得应税收入的证明材料。  二、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自然灾害减税申请表;  (二)纳税人身份证;  (三)纳税人受灾及保险赔偿等情况的证明资料。   一、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资料;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申报材料,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查,予以批准的,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一、受理时限:3日;  二、审查时限:15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5日
  14   延期纳税申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1年6月30日修订)   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实有实际困难,需要延期的;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  三、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发生特殊困难或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报材料,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查,予以批准的,出具证明;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一、受理时限:3日;  二、审查时限:7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13日
  15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1年6月30日修订)   省地方税务机关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告;  二、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  三、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一、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经经营地税务机关向省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办理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资料;  二、省地方税务机关收到申报材料,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地方税务机受理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查,予以批准的,出具证明;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一、受理时限:3日;  二、审查时限:20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0日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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