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规范黑龙江省车船税财政奖励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保监发[2014]27号
全文有效
2014年4月15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省及各市(地)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国家车船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2008年黑龙江省各保险公司开始代收代缴车船税,对加强车船税税源管控,堵塞征管漏洞,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期省内部分市、县及乡(镇)对引入的本地区以外的车船税给予财政奖励,保险中介机构以退返车船税名义进行不正当竞争,跨市县争抢车辆保险业务,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为防止以各种违规方式跨区域引入车船税,促进车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地)、县(市)财政局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规范财经秩序,严禁以“招商引资”的名义,通过对企业或个人扶持、奖励等财政支出形式,变相对车船税进行减免优惠,以避免因各市(地)、县(市)及乡(镇)间的恶性竞争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二、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严禁擅自少收或不收车船税,严禁以任何形式擅自减免、赠送车船税。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支付的代扣代缴手续费等收入,不得用于不正当竞争以争抢业务。
三、各保险公司要切实加强分支机构承保本地区以外注册的车辆保险业务管理。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对跨区域承保的车辆保险业务要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并由投保人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确保投保信息真实性,确保服务到位。严禁欺骗误导保险消费者,严禁代替消费者签署投保单。
四、保险中介机构受保险公司委托销售交强险时,应在交强险保单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结报税款,如实提交相关信息。严禁直接或变相退返车船税,严禁直接向税务机关解缴代收的车船税。
五、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市(地)保险行业协会要密切关注本地区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情况,及时跟踪了解本地区以外注册的车辆保险业务情况,加强与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六、黑龙江省财政厅将与黑龙江保监局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对车船税奖励的地方和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黑龙江保监局将切实加强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对违规机构依法采取罚款、撤销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和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措施,并严肃追究上级公司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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