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哈尔滨铁路局关于启用铁路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黑地税联字[1999]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铁路分局:
根据铁道部发展运输代理业的精神,为振兴龙江经济,满足哈尔滨铁路局管内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现对“哈尔滨铁路局铁路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做相应调整,新版发票从1999年10月1日开始启用,旧版发票至2000年3月30日作废,停止使用。
新版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采用防伪技术印制,由哈尔滨铁路局负责发放和管理,各用票单位必须合法经营,照章 纳税,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报表,并接受监督检查。
特此通知。
附件一:哈尔滨铁路局新版运输代理服务业专用发票(略)
二:哈尔滨铁路局旧版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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