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9]107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2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做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使用的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由省地税局设计并确定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
二、对企业、单位申请自印的普通发票,可由企业、单位按发票设计要求单位自行设计发票式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但必须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报省局批印。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的批复 1999年6月17日黑三包税发[1999]42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的请示》(湘地税发[1999]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 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通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第五条 规定,“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此条 所说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以上规定明确表明,发票设计职权在税务机关。发票设计完全是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税务机关设计使用的发票都有税务机关特定的要素和管理标志,如发票种类、发票联次、发票监制章 、发票代码、税率、税额、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以及发票的防伪措施(包括版面防伪设计)。这些管理的标志和要素都是由税务机关来确定,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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