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9]94号
全文有效
1999年6月8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省政府批准,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可比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办理。
二、鉴于便民服务项目多、情况复杂,省局目前统一明确有一定难度。各地、市局可从支持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前提出发,对下岗职工从事收入不高、又确属便民的服务项目,可暂掌握执行,但要及时上报省局备案,以便省局研究统一明确。
最近,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科教兴省战略实施的若干意见》(黑发[1999]21号),已下发各地执行。为深入贯彻文件精神,现结...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要求,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推进我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经研究决定,临时开放黑龙江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作风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作风整顿实施...
为切实做好我市环境保护税征管前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环境保护税改革顺利实施,现就建立黑河市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