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8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申报资料填报。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按要求报送《申报办法》规定的“四表”和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备查资料”按规定装订后是否一并报送,由各市、地国税局自行确定。
二、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凭证填报和装订。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抵扣条 件的运输发票,按取得的时间顺序逐笔填列《增值税运输费用抵扣凭证清单》,每25份明细表加上《征收/扣税凭证汇总簿封面》装订成册,不足25份按实际份数加封装订。
三、异地设有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销售额”填报及分支机构所缴税款抵扣问题。设有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纳税人销售额应包括各分支机构开票或收款部分的销售额,对各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凭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已缴税证明单和缴款书复印件予以抵减当期应纳税额。
四、纳税申报资料审核及检查。征收机关在纳税申报期内对纳税人“四表”逻辑关系及“备查资料”装订汇总情况进行审核。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期组织稽核检查人员对纳税人的纳税资料、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附件:1.《____征税/扣税凭证汇总簿封面》(略)
2.《增值税运输费用抵扣凭证清单》(略)
3.《增值税应税货物清单》(略)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备查资料: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2.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3.符合抵扣条 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退税机关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6.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7.进料加工申请表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8.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填报要求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报送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两份留存。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由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
其中,1、2、4、6项,属于整本开具的应按原顺序装订;不属整本开具或开具电脑票的,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
对其他作为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的,可于下月继续使用,并在封面上分别填写各月数据,如果一本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略)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略)
3.《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略)
4.《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略)
5.《增值税纳税申报填表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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