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地税函[2002]56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统一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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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统一发票》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2]5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综[2002]6号)精神,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的发票使用管理,决定启用《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供服务取得经营性收费时,均应向付款方开具统一发票或经省地税局批准使用的专用发票,不得使用其他票据。
  二、统一发票由省地税局指定承印厂家印刷,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蓝色、第四联备查联,印色为红色,其成品规格为190mm×8mm=48开,每册50组。统一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刷,第一联、第二联被涂为浅绿色,第三联被涂为浅蓝色,第四联为普通打印纸。
  三、统一发票由各市、地地税局向省局提报年度印制计划,并负责领购、发放和管理;各地要抓紧搞好调查,掌握用票数量,将2003年的用票计划随年度发票计划一并上报省局。统一发票销售价格为每册12.00元。
  四、统一发票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启用。黑地税[2002]45号通知第三条 规定的使用《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五、各地、市、县地税机关要对使用统一发票的单位进行一次清理检查,促使其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规范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经营、照章 纳税。
  附: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统一发票(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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