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政办综[2011]21号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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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牡政办综[2011]21号
全文有效
2011年5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牡丹江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监控,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和省政府通告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市委十届十五次全会精神为指针,通过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税收源头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推动依法纳税、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的形成,确保税源有效地转化为税收收入,实现财政收入的不断增长,促进我市经济和各项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法律、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刷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
  (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通告》;
  (八)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有奖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税[2011]16号。
  三、推广应用范围
  我市行政辖区内凡从事商业零售、修理修配、旅店、洗浴、娱乐、餐饮业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具的行业,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必须按要求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所有符合条件的新开业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购置税控收款机具,并完成税控收款机的注册登记,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
  商业零售、修理修配行业以外的增值税纳税人,凡是需要领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必须通过购置税控收款机开具。
  目前使用POS系统(销售时点信息系统)、MIS系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大卖场,可不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但须对其实施税控改造。
  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分别核算且分不同收款柜台的,应当按照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的推广要求分别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在同一柜台需要同时处理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收款业务的,以主营业务确定税控收款机配置机型和管理机关。
  四、推广时间
  根据省政府统一要求,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启动推广应用工作,所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具纳税人均应按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五、选型及优惠政策规定
  (一)我省选型招标确定的江苏大唐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作为我市税控收款机的供应商。
  (二)税控收款机的销售价格按我省选型招标确定的税控收款机生产厂商中标报价中各类产品的平均价格设定为最高限价(含3年服务费),其中:金融税控收款机5147元,高档税控收款机3985元,中档税控收款机3205元,低档税控收款机2687元,税控器1689元。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选择购置。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五)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六)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行有奖发票政策。奖项设置、中奖金额及兑付管理按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有奖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税[2011]16号)执行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组织领导,成立牡丹江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康志文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张光明市财政局局长
  马祥壮市国税局局长
  王 宏市地税局局长
  成员由市政府办、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推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作为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主要单位,应分别成立推广应用办公室,负责做好税控收款机推广使用具体工作。税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负责制定税控收款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积极做好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相关信息技术方面的培训及安装调试工作,确保税控信息采集准确无误。
  七、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行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推广难度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艰巨性,要摆上日程、加强领导,确保抓出实效。
  (二)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各级税务、质监、工商、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各司其责、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及时沟通,共同研究和解决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三)广泛宣传、形成氛围。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在新形势下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源管理、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也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各级政府、税务部门应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广泛、深入开展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宣传工作,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用户了解推广税控收款机的重要意义、法律及政策规定、推广范围和具体操作办法,为推广应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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