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不建帐户的纳税户贴花问题的通知
黑税四[1988]412号
全文有效
1988年12月30日
最近一些市、县局来电话询问对个人承包和个体工商业户不建立帐簿,应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个人或集体承包国营或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不按规定建立帐簿,没有计印花税依据的可以不贴花。但是,为了维护国家财政收入,对违反国家关于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家财政会计法规、税务机关的规定和不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建帐的业户,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帐务、票证的”以及第五款“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供纳税资料”的规定,给予5,000元以下的罚款,督促纳税人尽快建立帐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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