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黑税四字[1987]第259号
全文有效
1987年10月8日
一、凡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包括由主管部门转拨事业费,本身没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和实行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按规定对其自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实行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包括财政部门按科研项目给予定额补助的事业单位,从事业经费实行自收自立时间起,免征房产税3年。免税期满后,按规定征税。
三、财政部门拨付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其经营收入全部或部分留用的事业单位,对其自有自用的办公用房免征房产税,对其营业用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最近,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科教兴省战略实施的若干意见》(黑发[1999]21号),已下发各地执行。为深入贯彻文件精神,现结...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要求,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推进我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经研究决定,临时开放黑龙江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作风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作风整顿实施...
为切实做好我市环境保护税征管前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环境保护税改革顺利实施,现就建立黑河市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