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的通知
黑地税联[2010]5号
全文失效
2010-6-1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了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管理,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调整如下:
一、对我省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不低于3%。
二、对我省非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开发项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暂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哈尔滨市和郊区的,不低于18%。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低于13%。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低于8%。
三、请各地按《通知》要求,做好房地产开发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联[200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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