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和应税所得率问题的公告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3-1-31
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和应税所得率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的规定,结合哈尔滨市房地产业市场现状和征管实际,现就调整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和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哈尔滨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不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县(市)的,计税毛利率不低于5%。
(三)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危改房项目,计税毛利率不低于3%。
二、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销售均价低于5 000元的,应税所得率暂为12%;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销售均价超过5 000元(含)的,应税所得率暂为15%。
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销售均价=本期销售价格÷本期销售面积
(二)经济适用住房、危改房、限价房项目的应税所得率不低于3%。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的通知》(哈地税联[2010]1号)、《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哈地税函[2010]9号)第二条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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