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减免税项目有关政策规定的公告》(2014年12月8日发布;2014年12月8日实施)修订
本法第三条第(一)款政策规定内容修订为“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已被修订
2013-5-15
为规范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管理实际,现就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方式实行事先备案管理。
二、土地增值税减免税项目: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三)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
(四)合作建房的;
(五)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
三、实行事先备案管理的土地增值税减免税项目的政策规定、报送期限和报送资料(见附件)。
四、土地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的权限、时限、程序和相关要求按《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
五、对涉及个人转让、互换情形的,各市(地)局可本着简化流程、优化服务的原则,制定简易工作流程。
六、如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时,本公告与之有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实行事先备案管理的土地增值税减免税项目的政策规定、报送期限和报送资料
最近,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科教兴省战略实施的若干意见》(黑发[1999]21号),已下发各地执行。为深入贯彻文件精神,现结...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要求,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推进我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经研究决定,临时开放黑龙江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作风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作风整顿实施...
为切实做好我市环境保护税征管前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环境保护税改革顺利实施,现就建立黑河市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