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地税函[2009]9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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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全文废止。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或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5年第3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9]9号

全文失效

2009.1.22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

(一)必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附件一)执行。国家以后有新规定颁布,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小型微利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 工业和其他行业并存的混合型企业,按照企业工商登记注明的主营业务确定,主营业务无法确定的,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

(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四)企业的从业人数,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全年平均人数。

(五)企业的资产总额,按照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年初、年末资产总额平均值计算确定。

(六)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核定征收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支出总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二、纳税人申请认定小型微利企业的程序和需提供的资料

(一)纳税人应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认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二)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并及时将认定审核意见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在申请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需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 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表(附件二)。

2. 企业年度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编报的财务报表。

3. 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4. 企业年度支付全部职工工资表。

三、加强小型微利企业管理

(一)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并通过认定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户状态认定。

(二)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20%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2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在2009年4月底前按当年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等条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认定小型微利企业。

四、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纳税服务工作

在企业总量中,小企业所占比重较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优惠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增的优惠项目,涉及面广,各级地税机关应通过地税网站、12366、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广泛宣传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尤其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将宣传落实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做为重点,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都能享受到减免税的优惠。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摘录

2. 《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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