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地税函[2006]29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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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 注释:条款废止。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附件。《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1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6]29号

部分失效

2006.4.12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和《关于严格执行体育彩票、福利彩票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63号),针对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特点和实际,对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控制,促进足额代扣代缴,对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下同)由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据省局传递的相关数据计算征收,减少征收成本,保证应收尽收,现对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以下简称“两彩”)销售有关税收征缴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经营“两彩”销售站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的税收处理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应纳税额的确定。经营“两彩”销售站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经营两种彩票的分别核算征收。从福利彩票管理中心、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两彩中心”)取得的代销手续费收入为营业收入;年营业收入18,000元作为地税部门认定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年营业收入达到18,000元的,按营业收入全额依25%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按《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应纳税所得额=年营业收入×应税所得率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某销售站全年销售福利彩票100万元,从省福彩中心取得营业收入(暂按我省目前执行销售额8%部分为手续费收入计算)80,000元,高于个人所得税年收入18,000元起征点,则应全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80,000元×25%=2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0,000元×20%-1,250=2,750元。

        (二)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征,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以每年的一月份应缴个人所得税额作为按月预征税额,预征税额由省“两彩中心”所在地地税机关认定。

        二、个人经营“两彩”销售站营业税的税收处理

        营业税纳税人及应纳税额的确定。经营“两彩”销售站的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按照“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同时经营两种彩票的合并计算征收。从“两彩中心”取得代销手续费收入为营业收入;月营业收入达到1,5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按收入全额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两彩”销售有关税收问题的征收管理

        (一)税款扣缴。“两彩”销售站实现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即省“两彩中心”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根据“两彩”销售站的营业收入,按前款规定计算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并于次月10日前将税款缴入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两彩中心”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时,应给地税部门提供每个销售站的缴税清单,以便全省各县(市)地税机关掌握“两彩”销售站的营业收入,纳税情况和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两彩中心”对税收的有关资料要妥善保管,并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

        (二)营业税的征收。“两彩”销售站所在地地税机关依据省“两彩中心”所在地地税机关提供的营业收入额,依前款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并负责征收。

        (三)手续费预算(结算)编制。省“两彩中心”所在地地税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在每年规定的时间编制“两彩中心”代扣代缴手续费预算,并做好结算工作。

        (四)减免税管理。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按现行减免税管理权限办理。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依据省“两彩中心”所在地地税机关提供的相关数据按季分税种列表通过网络上报省局。

        (五)关于“两彩”销售站其他税收征收管理的未尽事宜,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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