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粮食厅关于规范我省垦区、劳改和劳教农场销售粮食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3]142号
全文有效
2003-06-25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计委、工商局、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省司法厅:
为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的流通秩序,现就我省垦区、劳改和劳教农场销售粮食使用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垦区、劳改和劳教农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粮食经营、加工企业,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的粮食,一律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非一般纳税人的粮食,一律使用“黑龙江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二、我省垦区、劳改和劳教农场,从事粮食经营、加工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包括免征增值税的企业)销售粮食,一律使用“黑龙江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三、自2003年7月1日起,我省垦区、劳改和劳教农场销售粮食一律停止使用“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和“批发市场交易证明”。各地国税局和工商局要做好“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和“批发市场交易证明”的收缴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四、其他事项按照黑计市场[1998]955号文件执行。
最近,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科教兴省战略实施的若干意见》(黑发[1999]21号),已下发各地执行。为深入贯彻文件精神,现结...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要求,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推进我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经研究决定,临时开放黑龙江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作风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作风整顿实施...
为切实做好我市环境保护税征管前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环境保护税改革顺利实施,现就建立黑河市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