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格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197号
全文有效
1998-08-05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格问题的通知识国税函(〔 1998 〕385 号) 转发给你们 ,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请按要求认真执行。
一、每台套设备 (1 块金税卡 ,2 张 IC 卡 ,1 块安全卡 ,1 个读卡器 ), 按 1838 元的基础价格与省局结算。各地务于 1998 年 8 月 15 日前将结算款汇至 : 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南岗行支行,账号:0149484060, 收款人 :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一处。
二、各地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运用情况的通知识国税明电〔 1996 〕003 号 ) 规定 , 按基础价格 15% 的比例 , 加收技术服务费。
最近,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科教兴省战略实施的若干意见》(黑发[1999]21号),已下发各地执行。为深入贯彻文件精神,现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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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推进我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经研究决定,临时开放黑龙江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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