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国税函[2008]184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跨地区使用发票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跨地区使用发票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8]184号

全文有效

2008-07-07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跨地区使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35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关问题的函》(黑地税联〔2008〕8号)的有关规定,现对跨地区使用发票有关税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我省或我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相关资料,到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申请领购发票。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核准后,按照核定的发票用量提供发票。

    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我省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申请领购发票,必须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保证人,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书;或者根据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我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申请领购发票,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

    三、对于无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不得为其提供发票。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应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按规定缴纳税款后,由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

    四、各地国税机关必须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发票保证金的管理。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黑地税发[2000]105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贯彻黑发[1999]21号文件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0]105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贯彻黑发[1999]21号文件的通知

最近,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科教兴省战略实施的若干意见》(黑发[1999]21号),已下发各地执行。为深入贯彻文件精神,现结...

黑财税[2012]28号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黑龙江省红十字会和哈尔滨市红十字会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黑财税[2012]28号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黑龙江省红十字会和哈尔滨市红十字会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要求,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黑龙江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处、黑龙江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关于临时开放黑龙江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系统的通知

黑龙江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处、黑龙江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关于临时开放黑龙江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系统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推进我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经研究决定,临时开放黑龙江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作风整顿网络评议的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作风整顿网络评议的公告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作风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作风整顿实施...

黑市政办发[2017]97号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黑河市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的通知

黑市政办发[2017]97号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黑河市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我市环境保护税征管前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环境保护税改革顺利实施,现就建立黑河市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