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4]314号
全文有效
2004-12-14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每次代开发票金额200元以下的,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二、计算机代开普通发票的程序由各市、地国税局自行设计。
三、对县(区)以下边远地区暂时无条件使用计算机代开普通发票的,经上级国税机关批准,可采取手工填开的方式进行代开,具体办法由各市、地国税局自行确定。
四、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市、地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中规定的规格和式样自行刻制,并报省局(征管处)备案。
五、各市、地国税局可根据总局和省局的要求,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省局(征管处)备案。
附件: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审批表(表样)
2、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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