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4〕241号
全文有效
2004-09-13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在前期专项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没有脱钩的要彻底脱钩,税务机关和税务代理所不得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严禁以任何名义搞指定或强制代理,严禁在办税服务厅和税务机关办公场所设置代理场所和办理代理事项。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要认真落实公告制度。各市、地国家税务局要统一刊发税务代理有关原则、制度、规定以及代理范围的公告,并将本市、地经批准设立的所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名单、规模、业绩等基本情况在各办税服务厅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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