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地税发[2006]109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做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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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做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6]109号

全文有效

2006.11.29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抓住《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出台、扩大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范围的有利时机,通过多种形式和各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自行申报辅导培训工作。要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用)〉答问》的有关内容,对新办法涉及的申报对象、申报内容、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重点宣传。在每年法定申报期前,基层税务机关要抽调人员,组成服务小组,深入到当地确定的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个人、重点监控的重点纳税人、体彩、福彩中心等自行申报重点行业和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辅导,尤其要突出不履行法律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宣传。

二、省局确定今年12月11日—15日为我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宣传周,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短信、宣传标语等适当方式集中宣传《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告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向重点行业和人员发放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用)〉答问》。各主管分局发放宣传材料原则上应不少于10个重点行业、100个重点纳税人。

三、各地要做好年收入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表的发放工作,应设立自行申报服务台,申报表应摆放在办税服务厅醒目位置,由专人发放,解释自行纳税申报相关政策。省局已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用)〉答问》挂到省局内部网站上,便于市(地)、县(市、区)局下载。纳税人可通过外部互联网从国家税务总局自行申报表区进行下载。省局不再统一印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用)〉答问》,由各地按现行印制规定自行印制。自行申报表要保证当地纳税人的使用,格式要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样式印制。

四、各地应在申报大厅设立专门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窗口,对自行申报办法规定的四种自行申报及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自行申报纳税人和汇算清缴纳税人补、退、抵税进行受理。对于当地自行申报纳税人数较多的纳税服务厅,在第一季度申报期内也可分别设立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和补税窗口,方便纳税人,提高征管效率。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手工开具完税凭证。

五、关于软件开发问题。省局将根据总局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和我省信息化实际,统一制定业务需求,调整和完善纳税申报的征管软件,各地不要再自行开发自行申报软件。在信息化不具备的地区,可按正常申报管理方式受理,应重点突出基础性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六、各地要在原有我省规定年收入5万元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基础上,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资料建立专门档案。按照我省完善征管体制工作关于信息资料管理的要求,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重点监控,及时追踪其经济活动和收入情况,对自行申报基础资料进行传输、汇总、比对、分析,实现资料共享和充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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