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6]33号
全文有效
2006.01.01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税务机关开展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各地要在原来开展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办法》的具体要求,结合《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本着先重点行业、企业,后一般行业、企业,先纳入管理后加以规范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
鉴于此项工作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撑,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办法》规定实施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选择一个县(区)作为试点,先将这项工作开展起来。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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