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地税函[2007]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及其员工个人所得税征管并报送有关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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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及其员工个人所得税征管并报送有关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7]号

全文有效

2007.06.15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及其员工个人所得税征管并报送有关情况的通知》(所便函[2007]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此项工作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及其员工个人所得税征管情况进行重点排查。各市(地)局要根据深、沪证交所上市公司名单、媒体发布等渠道,尽快排查出辖区内上市公司名单、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等基本信息,对公司总部注册地、纳税地或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地在辖区内上市公司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在6月底前进行重点检查,并在7月5日前将相关附表报送省局。

二、建立各级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12366热线电话、自行纳税申报专门受理举报电话,对涉及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及其员工偷漏个人所得税税情况、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未申报情况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违法行为按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查处信息,兑现举报奖金。

三、适时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专项抽查。按省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后续管理要求,结合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及其员工个人所得税征管情况进行检查有利时机,三季度对税务机关掌握的应申报未申报纳税人、我省福布斯上榜人员和当地高收入行业、企业高管人员、三级重点纳税人个人申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在检查后向省局报送1—3个处罚案例,为明年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从今年7月1日起,对我省上市公司应一律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办法,对其所有高管和员工建立个人收入档案。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及其员工个人所得税征管并报送有关情况的通知

所便函[2007] 32 号 2007 年 4 月30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目前,上市公司正按照有关规定陆续公布2006年年报,媒体陆续披露了一些上市公司高管的年薪,其中不乏百万元甚至千万元的收人,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高收人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强化重点税源管理,现就关于加强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及其职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报送有关情况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征管。

(一pan>月底前对所辖上市公司高管及公司员工 2006 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年所得 12 万元的申报情况,进行一次重点排查。对没有扣缴或者没有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等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以及对 2006 年度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没有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各地均应将上市公司作为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单位进行管理,每年对上市公司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其高管和员工收人及自行纳税申报情况,实施重点管理和监督。

(三)从今年起,对上市公司应一律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办法,对其所有高管和员工建立个人收入档案。

(四)切实做好对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和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工作,提供优质纳税服务。特别是对人均收人较高、 12 万元以上收人较多的上市公司,应作为宣传、服务和管理的重点。

二、报送有关情况。

(一)请各省市税务局对所辖上市公司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向我司报送以下情况:

1 . 2007 年 4 月 30 日止上市公司户数及上市公司名称。

2 . 2006 年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与上述职务相同级别人员,以下同)的总人数、薪酬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其中,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高管人员的人数、薪酬总额、纳税总额(见附表 1 )

3 .各省市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中薪酬最高、最低者的姓名、供职的上市公司名称,年薪酬额、缴纳个人所得税额。

4 . 2006 年度上市公司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高管人员的自行纳税申报情况(见附表 2 )

5 .对上市公司进行排查工作的情况(见附表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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