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8]16号
全文有效
2008.02.26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最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分别下发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明确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等相关政策,并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保证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到位,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领会贯彻新修订税法及其条例的重要意义。此次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进一步提高了工资、薪金等项目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减轻了纳税人特别是广大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对于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证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务必充分领会国家改变中低收入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决心,要与贯彻省局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各项政策措施结合起来,认真抓好落实,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分配的双重作用。
二、加强征管,确保重点代扣代缴单位个人所得税足额入库。各地要加大对各级财政统发中心和个人所得税三级重点代扣代缴监控单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要深入重点代扣代缴单位进行纳税辅导,要督促代扣代缴单位对原有的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相关数据尽快进行调整,要对原有纳税人员按提高后费用扣除标准成为免税人员的人数和计税额度进行逐一核实、比对,要加大对工资表外收入的检查,对合并后达到征收标准的纳税人要加强管理,要保证代扣代缴重点单位税款的足额入库。
三、严格执行,维护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条例的严肃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税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法律级次较高,各地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执行,不得擅自变相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不得随意变通或超越权限扩大不征税项目的适用范围,要自觉维护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条例的严肃性、完整性和统一性。
在执行政策中,各地应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并及时报告省局。
最近,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科教兴省战略实施的若干意见》(黑发[1999]21号),已下发各地执行。为深入贯彻文件精神,现结...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要求,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推进我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经研究决定,临时开放黑龙江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作风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作风整顿实施...
为切实做好我市环境保护税征管前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环境保护税改革顺利实施,现就建立黑河市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