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9]105号
全文有效
2009.08.04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是当前资本市场日益发展完善、自然人转让股权日益频繁形势下堵塞征管漏洞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市(地)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广泛调查,掌握辖区内自然人持有股权及转让情况,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奠定基础。
二、各市(地)局要主动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取得其大力支持,形成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征管格局。
三、各市(地)局要加强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相关数据的分析,并于每季度末10日内将征收自然人股东人次、征收税款数额等情况报送省局。
四、各市(地)局要认真总结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及时向省局报告。同时,在征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要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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