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市政办字〔2012〕105号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鼓励企业上市和挂牌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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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鼓励企业上市和挂牌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12〕105号

现行有效

2012.12.2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黑河市鼓励企业上市和挂牌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2012年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黑河市鼓励企业上市和挂牌扶持奖励办法

为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实现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进一步增强我市企业的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和纳税登记地在黑河市本级,即爱辉区、黑河边境经济合作区、五大连池风景区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在国外(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以及在国内外(境外)场外交易市场(OTC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

二、税费优惠

(一)企业因上市或挂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在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前提下,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所涉及的房产、车辆等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工商、税务、国土资源、房产、公安等部门按变更登记办理,只收取登记费和工本费。

(二)企业因上市或挂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因审计调账增加年度销售收入及利润需补缴增值税、营业税的,由受益财政将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所得税以改制前一年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3年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环比增长部分由受益财政补助给企业。

(三)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原企业历年因资本(或股本)溢价积累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归属个人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份转让时,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在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凭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计入经营成本,并按照税收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拟上市和挂牌企业因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而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在按上市和挂牌要求对企业进行规范时,作为国家和地方无偿扶持资金分别处理。本办法中拟上市和挂牌企业是指经向市金融办提出企业拟上市或挂牌申请,经市金融办确认,并已与合格的境内外上市保荐机构、中介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企业。

三、项目扶持

(一)拟上市或挂牌企业新建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各种行政性收费,除必须缴中央、省财政部分外,地方性规费及中央、省规费中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奖。

(二)拟上市或挂牌企业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手续时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用地指标和工业生产要素供应方面给予企业积极支持。

(三)拟上市或挂牌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推荐享受国家、省、市扶持资金。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省级、国家级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

(四)拟上市和挂牌企业列入国家、省、市各类工业科技和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受益财政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五)企业在国内外(境外)首发上市(IPO),以及上市公司、挂牌企业通过增发、配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公司债等形式实现再融资,募集资金用于本市范围内生产经营性项目建设的,享受黑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四、奖励政策

(一)企业在国内外(境外)首发上市(IPO)成功后,市政府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

(二)企业通过买壳、借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黑河市,市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企业拟在国内外(境外)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与推荐机构、中介机构签订改制重组协议后,市政府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未实现挂牌由企业全额返还。

(四)企业挂牌后,通过经营和发展达到上市标准,实现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国外(境外)上市的,市政府给予30万元奖励。

(五)爱辉区、黑河边境经济合作区、五大连池风景区对域内企业实现首发上市、买壳(借壳)上市、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应给予不低于以上奖励标准30%的奖励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为保证我市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辅导期的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组长的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财政局、金融办、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房产局、公安局、人民银行黑河市中心支行、黑河银监分局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相关领域内政策兑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日常企业上市相关联系协调工作。

(二)市政府将支持拟上市融资企业工作列入各相关单位全年一级工作目标,目标管理部门要加大督办考核力度,确保企业上市融资工作顺利开展。

(三)市金融办负责与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联系与对接,不断加大对上市企业跟踪服务和分类指导力度,及时了解和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困难。

六、有关要求

(一)市政府给予挂牌企业的奖励资金,作为企业支付给相关咨询公司的部分推介服务费用。

(二)企业在上市、挂牌前改制重组过程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其他特殊问题,按权属划分由市、区两级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给予解决。

(三)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扶持、鼓励办法。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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