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通告
七台河市地方税务局
现行有效
2013.01.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要求,现就我市2012 年度年所得12 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2012 年度取得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 万元及以上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于年度终了后3 个月内(即2013 年1 月1 日至3 月31 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上述各项所得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个人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纳税人可以采用网上申报、邮寄申报和上门申报等方式进行申报。如纳税人需要补缴税款,应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
纳税人还可以委托任职单位、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受托任职单位、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附送委托申报协议(合同)。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的,可登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 网址为:http://www.hljtax.gov.cn)进行申报。
三、采用上门申报或邮寄申报的纳税人,申报时需报送本人签名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个税申报表》),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个税申报表》可登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网址为:http://www.hljtax.gov.cn)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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