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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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通告

鸡西市人民政府

全文有效

2014.12.3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我市2014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2014年度取得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及以上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于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上述各项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纳税人可以采用网上申报、邮寄申报和上门申报等方式进行申报。如纳税人需要补缴税款,应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纳税人还可以委托任职单位、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的,可登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大厅﹙网址为:http://www.hljtax.gov.cn﹚进行申报。

三、采用上门申报或邮寄申报的纳税人,申报时需报送本人签名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个税申报表》﹚,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个税申报表》可登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大厅﹙网址为:http://www.hljtax.gov.cn﹚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申报咨询服务电话:12366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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