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劳服企业认定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字[1995]第24号
全文有效
1995年2月17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按劳服企业对待:
1.劳服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中60%以上(含60%)为城镇待业人员;
2.劳服企业的开办应符合“新办企业”条件;
3.其经济性质应属于城镇集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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